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015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 实验中心、教学办是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及院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系部、实验室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由所属系部主任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实验中心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实验教师、任课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对相应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必须写出请购报告,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报请设备处组织统一通过招投标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实行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证安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各系部、实验室有关人员领取剧毒物品,必须经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同时做好出入库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设备处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学院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条 禁止院内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教学、科研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教学办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学院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学院
2015年7月1日